根据国家《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大连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加工贸易业务的管理、审批。市外经贸局授权大连开发区、大连高新园区、大连保税区负责管理、审批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其中保税区的审批范围包括不属于保税区海关监管但在保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
一、申办加工贸易业务需提交的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
2、经营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企业及加工企业注册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从加工贸易联网系统中打印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成品对应单损耗情况》;
5、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
6、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经营企业为加工企业的除外);
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其中,1、2、3项为企业首次开展加工贸易须出具的材料,第3项一年出具一次。
二、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程序
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通过加工贸易电子联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审批机关接到企业网上数据后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经营单位在网上收到审批机关同意的意见后,持规定的材料1个工作日到市外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授权的审批机关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三、申办加工贸易业务的注意事项
1、商务部规定,加工贸易业务通过联网系统上报和审批。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凭“安全认证证书”进入联网系统。“安全认证证书”商务部规定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免费办理,介质由企业提供或委托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无偿代购。
2、《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实行网上申报、审批。企业持网上(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申报、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到企业注册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查验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后签发。企业持签发的“生产能力证明”到市外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授权的审批机关进行网上审批。“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企业每年办理一次。
3、经营企业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制成品返销期限内通过联网系统申报变更数据,持变更合同及从联网系统中申报、打印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4、经营企业确需变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项目内容,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通过联网系统申报变更数据,持变更合同及从联网系统打印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成品对应单损耗情况》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5、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特殊原因需要转为内销,经营企业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通过联网系统发送申请内销数据到市外经贸局,并出具以下材料:(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2)《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3)从联网系统中打印并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进口料件内销清单》、(4)加工贸易合同终止协议、(5)对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经营企业除提供如上材料,还应提交相应的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
6、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指定专人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